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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4-03 生效日期: 1996-04-03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161号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知照。其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55号)规定处理,由财政部驻深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退库。 附件:财税字[1996]23号通知
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2月16日·财税字[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89号)和《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5]41号规定的对宣传文化单位的增值税优惠政策重新明确如下:
  1.原规定对出版物实行的增值税先征税后退税的政策暂继续执行到1996年底。
  2.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出版物的增值税,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实行先征后退的办法。
  3.经国务院批准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在1996年底以前暂继续免征增值税。
  4.增值税先征后退的具体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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