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6]212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函[1996]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印章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开具发票使用印章问题,纳税人可自由选择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更改。
二、今后纳税人无须按粤国税发[1995]407号通知要求的规格刻制发票专用章,原已刻制的,可继续使用。
以上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粤国税(发)函[1996]09号通知
关于明确开具发票印章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6年4月2日·粤国税(发)函[1996]09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最近有部分地方的同志反映有些购货单位拒收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发票,个别税务机关也规定盖有单位财务专用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税款,这此做法是不正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都是可以的,是有效的,各地不得拒收。另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46号《国家税务总局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的要求,从今年四月一日起至年底,所有纳税人要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编排新的纳税登记号,请各地暂停按粤国税发[1995]407号文要求刻制发票专用章,以免造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