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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9-15 生效日期: 1998-09-15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1998]88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根据国税发[1998]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调动举报人揭发检举税务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税收征管秩序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省局决定在全省市地级国税局建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基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金来源:市地级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奖励基金从省局下拨给各市地的办案补助经费总额中,按5%至10%的比例计提。

  二、使用范围:提取的奖励基金用于市(地)以下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奖励查实并结案的税务违法案件的举报有功人员。具体奖励标准和有关规定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鲁国税发[1997]91号文执行。税务人员查案不包括在内。

  三、基金管理:举报奖励基金由市(地区)国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负责管理,财务部门单独建立帐户,举报中心专款专用。具体管理采取市地级国税局集中管理,区县级国税局举报中心先支付后报帐(销)的办法。即市地级国税局举报中心接报查结的案件直接奖励给举报人;区县级国税局接报、受理查处查结的案件,先用其他经费奖励举报人,再定期到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核销,具体的核销办法由各地自定。市地国税局举报中心每半年向省国税局举报中心上报《举报税务违法案件奖励基金使用情况表》。报送时间:上半年为7月15日,年报为次年的1月15日。省国税局举报中心将定期对市地级举报中心的举报奖励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年结余的举报奖励基金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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