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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违章处罚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6-14 生效日期: 1996-06-14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纳税申报及税务登记的管理,避免逾期申报纳税及税务登记违章处罚的随意性,规范征纳双方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各税种法规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对逾期申报纳税及税务登记违章处罚实行量化管理,现就有关处罚标准通知如下:
  一、关于逾期纳税申报违章处罚标准
  (一)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含零申报)的,由主管征收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理罚款,对单位,按次(以一张申报表为一次)按税种每天罚款30元(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各按每天10元),对个人(含个体户、双定户及其他个人)按次每天罚款10元,私人车船、私人出租房屋纳税人按次每天罚款5元,罚款最高限额为2000元;逾期不改正的,从2000元最低罚款起计,再按上述量化标准以逾期天数处罚,最高罚款限额为一万元。
  (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征收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的,一个单位一个申报期为一次,参照前款所述标准处罚。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扣交税款,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改正外,一律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滞纳金一般不超过应缴纳税款的五倍,特殊情况例外。

  二、关于税务登记违章的处罚标准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或变更、注销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的,由主管登记机关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如户数众多,且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税务文书,税务登记机关按月清理后上报市局,由市局在新闻媒介发出限期改正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后逾期不改正的,个体工商户每逾期一天罚款10元,罚款最高限额为2000元;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每逾期一天罚款30元,罚款最高限额2000元;情节严重的,从2000元最低罚款起计,每逾期一天,个体工商户加罚20元,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加罚40元,罚款最高限额为一万元。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有关征收、检查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天罚款10元,罚款最高限额为2000元。情节严重的,从2000元最低罚款起计,再按每逾期一天罚款30元。最高罚款限额为1万元。

  四、遇有特殊情况需豁免罚款的,分局按市局有关税务违章处理审批权限执行。

  五、各检(稽)查分局在查处案件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罚,也可参照上述量化标准处罚。

  六、计算机中心按照上述量化处罚标准,尽快编制软件交有关分局使用。

  七、此规定从1996年8月1日起执行。原来的规定与此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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