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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于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生效实施以来,我局作为企业清算主管机关,已按照《条例》的规定陆续成立了多个清算组对企业进行强制清算,从这段时间企业清算的效果来看,基本达到了保护债权人、投资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
依照《深圳中经济特区企业清算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企业自开始清算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税务部门。同时《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清算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为九十天。因此,请贵局在接到清算组的清算通知后,能在期限内同清算组联系,并及时审核清算企业应交税款。同时再向清组申报债权,以便清算组在清偿债务时优先清偿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