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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联谊会等社会团体乱拉赞助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6-07-29 生效日期: 1996-07-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1996]6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自1993年以来,我省根据国务院、中央纪委关于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对党政机关违反规定乱要赞助的不正之风进行了专项治理,取得较好的成效,使党政机关乱要赞助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是自去年下半年以来,一些基金会、联谊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以各种名义擅自向企业和基层单位索要赞助的不正之风有所抬头,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增加了企业和基层单位的负担,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有的要到赞助费后大肆铺张浪费,有的将赞助款用于发奖金变相私分,有的在索要赞助中违法乱纪,甚至构成了经济犯罪。
  为坚决刹住乱要赞助的不正之风,保护企业和基层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规以及最近省委常委会议决定有关精神,决定对基金会、联谊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各类社会团体乱拉赞助问题,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并提出今后的管理措施。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和时间。各类基金会、联谊会、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应将1995年、1996年上半年收支情况,收入中属企业和基层单位赞助的情况,赞助单位及金额列表并加文字说明,于今年9月底前报同级人民政府和纠风办、民政局。这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各类基金会,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清理登记外,具体清理和今后管理工作,按省民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省审计厅提出的《关于清理整顿基金会的意见》(附后)办理。逾期不查不报的,将按情节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注销社团登记。

  二、严格执行《广东省赞助筹资管理暂行办法》(粤府(1991)152号)和省政府《关于规范政府行为简化国有企业办事程序的通知》(粤府(1996)38号)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企业和基层单位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企业财物。凡要求企业和基层单位赞助(含捐赠)的,由提供赞助的企业、基层单位和接受赞助的单位,分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企业和基层单位要依法自觉地抵制乱要赞助的行为,没有正式批件,企业和基层单位一律不得提供赞助。赞助单位和被赞助单位应将赞助金额和资金来源报同级财政、监察部门备案,财政、监察部门要跟踪监督。企业和基层单位用于赞助的开支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不得随意采取各种方式要求企业和基层单位提供赞助,违者按政纪论处。

  三、加强社会监督和审计工作。各级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企业和基层单位群众对乱要赞助不正之风的举报和投诉。对投诉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各级审计部门要结合审计业务工作对乱要赞助的问题加强审计,发现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乱提供赞助的企业和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乱要赞助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挥霍浪费、私分赞助款的,要公开曝光,依法处理。

  四、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工作,由各级纠风办和民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情况,各地级以上市要在11月底前专题书面报省政府,抄省纠风办、省民政厅和省人行;省级的情况由省纠风办和省民政厅联合报省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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