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府办[1996]7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省政府规章依法可以设定警告和一定数额的罚款,因此也必须公布,否则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为此,省政府决定,从1996年10月1日起,省政府规章改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在《南方日报》、《广东政报》全文公布。只印发少量文件供有关单位存档,不再普发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式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号
(正文)
省 长 卢瑞华
一九九 年 月 日
(规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