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规土[1996]456号
各分局、各管理所:
自《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登记的政策法规逐步完善,操作日趋规范,技术手段不断改进。业务人员素质有了较大提高,办证速度大大加快,有些分局已采取措施缩短了登记发证的审批时限。因此,为了保证全市登记发证工作的规范统一,加快房地产登记发证速度,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将房地产登记的审批办证时限作如下内部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15天。房地产初始登记30天,公告期30天。
二、转移登记15天。
三、变更登记及换发房地产证8天。
四、抵押登记8天,注销抵押登记1天。
五、补发房地产证10天,公告期6个月。
以上规定的审批时限为工作日,公告期限为自然天数。各分局可结合登记发证的操作程序再细分,对登记发证的每一具体环节做出时间限制,但总的时限不能超出以上规定。为保证上述规定时限的有效执行,各分局对调整后的审批发证时限应加强监督检查。
六、本规定自1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