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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深地税罗发[1996]225号文收悉。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深圳市内所得的税务处理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将位于深圳市内的房屋、建筑物等租给中国境内使用者而取得的租金、转让位于深圳市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不包括单独转让土地使用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上述租金和财产转让收益同时征收10%的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可以扣除。
2.外国企业自深圳市内取得的除第1条以外的其他所得或收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四)项情形的所得,亦暂不征收营业税。
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拥有的位于深圳市内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不得享受房产税政策性优惠,年税率为1.2%。
4.外国企业虽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房产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也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