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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12 生效日期: 2006-09-12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2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统计局、青海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解决房地产市场运行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
  房地产业是我省日益壮大的一个重要产业,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2006)3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部署上来,针对当前房地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调控。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重发挥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的综合调控作用,坚持住房市场化的基本方向,采取综合措施,进一步培育、规范和发展住房市场;要调整改善住房供应结构,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切实加大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抓紧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努力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要;要积极引导房地产业转变增长方式,重视住宅建设降能减耗,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快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不断提高房地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各地,特别是城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把调整住房供应价格、控制住房价格过快上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目标责任制,明确职责、强化责任、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切实把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大规划和土地管理调控力度,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一)认真编制住房建设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尽快制定 “十一五”期间,特别是今明两年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建设目标并编制相关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各类住宅用地的布局,优先组织编制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的住宅发展建设规划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其中,西宁市住房发展建设规划报建设部备案,其他市、县住房建设规划报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控制新建住房结构比例。
  中低价位、套型面积标准90平方米以下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规模要占新建住宅总规模的70%以上。各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会同房产、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新报批、新开工项目的联合审查;过去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由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年度新建商品住房结构比例要求,区别规划用地性质、项目布局,因地制宜地确定需要调整套型结构的具体项目。西宁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上述比例的,需报建设部批准。
   (三)充分发挥城市土地管理的调控作用。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其中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用地一般占住宅用地的10一15%左右。同时要会同规划、房产管理部门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
  三、增强各项政策措施的约束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制度
  (一) 严格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政策。
  各地每年新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当年住房新开工面积的10%左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时应实行招投标选择开发企业和承建企业,鼓励经济实力强、管理水平高、社会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要按照“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具体收入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审定销售价格,公开销售对象,确保政府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到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建设、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从经济适用住房的立项、征地、规划设计、招投标、税费减免、施工管理、竣工综合验收和销售等方面加强全过程的联合监管,坚决制止违规购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二) 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
  各地要结合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情况,将家庭人均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作为对象纳入廉租住房保障范围,建立保障对象档案,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抓紧启动、逐步推进的原则,稳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县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建立,并合理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同时要安排一定规模的廉租住房开工建设。廉租住房所需的资金,除财政预算安排外,各地也可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及住房公积金收益中5一10%的资金用于当地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和租金补贴。
  四、继续培育和发展房地产市场,增加有效供给和需求
  (一) 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
  继续引导、支持城镇居民合理的住房消费,认真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改善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5)162号)文件精神。房地产产权登记及交易部门要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的征收工作。
  (二) 调整住房信贷结构。
  各级人民银行及银监机构要积极指导各地商业银行加大对有资质、有良好信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支持力度。同时,加强房地产信贷“窗口指导”、监测分析和风险提示,督促商业银行及时调整信贷、客户结构,严格控制不合理的房地产贷款需求,防范贷款风险。对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贷款条件的房地产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对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商业银行要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对符合规定的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城镇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支持上给予倾斜。完善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鼓励担保机构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贷款提供担保。对购买自住住房的,仍执行首付款比例20%的规定。
  (三) 进一步提高住宅建造质量。
  各地要明确把提高住宅质量作为工作目标任务,从提高居住区规划设计水平、改善居住区环境和住房居住功能出发,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积极推行《住宅性能评定技术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大力推广先进、成熟、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全面提高住宅质量。
  (四) 培育和完善住房市场,增加住房有效供给。
  各地要认真清理制约市场发展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优化市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着力建立公开、公平、规范、发展的住房市场体系,增加住房市场的有效供给,促进住房市场的协调发展。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和发展房屋租赁业务。西宁市要继续放宽州、县人员到西宁市购房落户的条件,凡在西宁市购买成套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业主,准予迁入户口。
  (五)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
  强化商品房销售管理。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要积极推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提高商品房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凡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金融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按揭”手续。
  严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管理,严格查处虚构买卖合同、发布虚假广告、提供不实价格和销售进度信息、恶意哄抬房价、诱骗消费者争购,出具虚假证明、协助预购人转让未竣工预售商品房,以及不履行开工、竣工时间、销售价格(位)和套型面积等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要依法查处并公开曝光。
  各地应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强二手房市场管理,尽快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规定,防止私自隐形交易。自2006年10月1日起,凡私自出售、出租住房的,要按照从重处理的原则处理。
  (六)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
  省建设(房地产、规划)、发展改革(价格)、财政、土地、统计、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与整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市场分析协商机制和统一的市场监测分析发布制度。西宁市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要依托房地产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将分散于规划、施工许可、房地产开发、交易、租赁登记备案、权属登记等管理环节的市场信息有效整合起来,与土地、金融等房地产相关信息一起形成全面、客观、及时反映当地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满足分类、分区域、分结构分析市场供求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同时,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
  (七) 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建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联席会议制度,由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地税、统计、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参加,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监察、房产、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发展规划、住宅用地的布局,土地供应的方式、结构,房地产市场行为等效能监察,切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省地税局、省统计局、青海银监局
二○○六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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