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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 2006-11-30
发布部门: 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现将《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沈阳市委员会、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29日


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完成“两个不低于”任务,实现“三大目标”,推进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制定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办法。

  第二条 绩效考评坚持突出重点、分类管理、合理赋值、量化考核、总分排序、奖罚分明、末位处置的原则。

  第三条 成立沈阳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考评委),负责全市工作目标绩效考评工作。市考评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工作目标绩效考评日常工作。

  第四条 为使绩效考评具有可比性,按照情况和职能大体相近或类似的原则,将被考评单位分为 A、B、C、D四类,分别进行考评管理。
  A类:区、县(市)及开发区
  B类:经济管理部门
  C类:行政审批、执法部门及司法机关
  D类:部分驻沈执法部门及公共服务单位

二、绩效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


  第五条 绩效考评包括基础考评、动态考评和社会评估,并分别予以赋值。

  第六条 基础考评按 A、B、C、D类分别设定分值1000分,具体分值分配另行确定。

  第七条 动态考评按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原则,设置加减分及局部否定因素。
  对超额完成任务、工作取得重大创新成果、年度工作受到省委和省政府以上机关表彰、在全国某些范围内排名位次前移、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特殊贡献、支持经济发展成效显著、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主要领导交办的重要任务成绩突出的,给予加分。
  对未完成工作任务、工作出现明显失误、严重影响信访稳定、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诉及腐败案件发案较多、受到市委和市政府及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的,给予减分。
  对出现重大的信访事件、企业特别是外商投诉案件、腐败案件和治安灾害性事故的,实行局部“一票否决”,扣除所在考评项目的全部分数。

  第八条 在基础考评、动态考评基础上,进行社会评估。评估结果按不同等次折算为分值,计入绩效考评总分,最高分值为100分。
  社会评估由市考评委办公室组织实施(具体办法另行提出)。

  第九条 按基础考评、动态考评和社会评估综合分值进行排序。基础考评分值达到1000分为达标。基础考评、动态考评和社会评估三项分值之和为考评总分,总分上不封顶。按总分多少确定被考评单位在不同类别中的名次。

  第十条 对绩效考评内容及分值,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年度工作的要求,可作适当调整。

三、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本绩效考评结果,作为考核被考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作为调整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对绩效考评总分当年排名前三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别授予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并给予记功。

  第十三条 对绩效考评总分当年排名后三位( D类最后一位,下同)的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谈话;对排名末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诫警。
  对绩效考评连续两年排名后三位的市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组织调整;对排名末位的主要负责人,免除职务。

  第十四条 对市管单位绩效考评结果及奖惩情况,在全市进行通报。
  对驻沈单位的绩效考评结果,向其上级机关通报。

四、绩效考评管理及结果审定


  第十五条 工作目标绩效考评由市考评委办公室统一负责,其子项目考评分别由有关单位负责(子项目考评单位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子项目考评单位应保证考评结果客观真实。对经查实弄虚作假的,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并对该单位绩效考评予以减分。

  第十七条 对子项目考评单位的考评,由市考评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

  第十八条 对绩效考评数据,由市考评委办公室组织子项目考评单位,按季度汇总,年终进行总评和排序。

  第十九条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绩效考评查分制度。年终考评结果经市考评委同意后,被考评单位可在一周内到市考评委办公室查询、核对本单位的分数。对被考评单位提出的异议,应予以复议。

  第二十条 对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经市考评委初审后,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
  市考评委按照市委常委会的审定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考评结果的使用工作。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办法,由市考评委办公室拟定相应的考评细则,考评细则经市考评委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考评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00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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