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6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张兵生
2006年12月25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9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要求,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市人民政府对2005年底前出台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太原市优抚对象优待办法》《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垃圾管理的通告》《太原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太原市旅游管理办法》《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管理办法》《太原市拥军优属规定》《太原市城市道路管理实施办法》《太原市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紧急通告》等9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