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劳社发[200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进一步加大就业和再就业政策扶持力度,引导和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进一步推动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工作目标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文件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实施创业服务和创业扶持为手段,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鼓励和培养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潜能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辟就业领域,进一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机制和氛围。
从2006年起到2008年,全省开展创业培训45000人,培训扶持15000名创业带头人,带动90000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构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绿色通道,到2006年底,全省创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14个。
二、扶持对象范围
创业扶持的对象范围是,通过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实现自身就业和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下列人员:
(一)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四)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五)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三、主要扶持政策
(一)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解决好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人员的经营场地问题。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信用社区的居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2.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三)凡纳入扶持范围的创业带头人,在再就业过程中,除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外,还享受各级政府为其制定的特殊扶持政策和就业服务。
(四)加大财政对培训机构培训创业带头人的资金补助力度。对培训创业带头人的培训机构,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培训计划和相关资料,按培训专业高限标准计算培训补贴,并按计划的70%核拨资金。其余30%的培训补贴,待培训结束后,根据项目实施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情况,按规定据实结算。
(五)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补贴。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征集创业项目。相关部门推荐的项目被创业带头人采纳,并付诸实施,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下岗失业人员200元的标准,对项目推荐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
(六)创业带头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推荐单位提供相关培训证明、信用保证、承诺与担保机构共同实施保后管理的基础上,可取消反担保,由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创办的服务型、商贸型和社区加工型企业,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或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信用社区认定的,即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属于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符合条件人数,扩大贷款规模,从事微利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七)就业困难地区创业带头人申请的小额贷款担保项目,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在原委托运作业务的基础上,将委托运作比例提高到50%。
(八)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对缴纳的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3年内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全额补助。纳入省创业带头人扶持计划范围的,省财政按70%给予补助。
(九)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科技开发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政府优先提供科技三项费用。
四、主要扶持措施
(一)实行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资格认定管理。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具体负责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的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对经申请并被核定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发放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资格证书。
申请认定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资格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申请人本人《再就业优惠证》、企业上年底及本年度职工名册、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以及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建立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实名制登记制度,建立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专项档案。统一资源管理,建立集创业培训、项目募集、开业指导、专家咨询、小额贷款、税费减免、跟踪服务等“多位一体”的创业服务平台。
(三)广泛征集创业项目。通过社会招标、政府购买等方式征集创业项目。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定期发布项目信息,为创业带头人提供具有实用性、开发性和投资风险小、成功率高的创业项目。举办投资项目洽谈会和创业信息发布会,为创业项目和创业带头人提供嫁接服务。
(四)开展创业指导和培训。选择有条件的培训机构作为创业培训基地,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总结推广“创办你的企业(SYB)”创业培训模式,按照“实用、适用、够用”的原则,为创业带头人开展创业培训服务。建立由专家学者、企业家及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的专家指导团,为创业带头人提供创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加快培养适应市场需要的创业人才,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五)加强创业扶持宣传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开展集成果展览、产品销售、项目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为一体的创业成果展洽,活动,推广创业成果,扩大创业影响。鼓励和支持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参加创业成果展洽活动,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创业企业综合竞争力。发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优势,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咨询,发布项目信息,报道创业动态。广泛宣传创业典型事迹,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六)加大对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的保护力度。经认定的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由各级政府发放“创业扶持单位”牌匾,实行挂牌保护。除国家和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外,各执法部门不得随意到创业带头人经营的场所进行检查、收费和摊派。各级政府要组织劳动、监察、审计、公安、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对扶持创业带头人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扶持政策、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是全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整个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中,积极组织推进。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实行创业扶持实施方案,落实责任、明确目标、研究政策和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创业扶持工作取得实效。各市要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和联系,扩大宣传影响,推动全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确保完成各项创业目标。
(二)提高创业培训质量。继续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创业知识+专业知识”的SYB培训;同时,实施SIYB培训项目,使创业培训适应各层次创业者的需要,加大力度做好大学生创业指导工作。开展灵活多样的创业培训,因材施教,分类办学,长短结合,不断提高创业培训质量,为广大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保证。
(三)加大创业扶持力度。继续完善市、县区、街道、社区四级创业服务体系。加强创业指导,充分发挥创业服务专家志愿团作用,为创业者提供全程咨询指导和帮助。发挥小额担保贷款作用,加大对创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并确保安全运做,扶持创业企业发展。抓紧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孵化基地的建设进程,在确保2006年年底前全省各市创建一个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地区要进一步强化基地建设,创造条件扩大孵化基地规模,为更多的创业企业提供保护,扶持其发展,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省制定的各项创业扶持优惠政策。各市也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措施,确保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
(四)强化管理监督。各市要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管理监督,建立创业企业和创业带头人数据库,实行动态信息管理。目前尚未挂牌的创业企业,2006年年底前要全部实施挂牌保护。已经实施挂牌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保护措施,促进创业企业做大做强,尽快增强吸纳就业的能力。省将对创业扶持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总结推广创业扶持先进经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自强自立、创业成功的典型事迹,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扶持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走自主创业之路。
2006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