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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总理第205号令),(1996年10月15日);《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局长令),1996年11月28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局长令),(1995年1月1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局长令),(1995年1月1日);《旅行社经理资格认定管理规定》(国家旅游局局长令),(1997年5月8日)
二、基本条件
旅行社分社是指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凡外省市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上海设立分社(以下简称会社)。
三、程序
1.由符合条件的申请设立旅行社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
2.由申请设立的旅行社向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以下有关文件:
(1)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出具;国内旅行社由省、直辖市旅游局出具),和省、直辖市旅游局同意该旅行社在上海设立分社的批准文件。
(2)“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设立旅行社分社的名称和设立地;旅行社章程;分社经理、副经理和部门经理的履历表和符合《旅行社管理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的资格证书;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的证明。
3.经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和有关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商后,由设立社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人民币,增交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人民币,增交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经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分社可进行筹备工作。
4.分社筹备工作结束后,由设立社向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报告筹备工作情况。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验收合格后,发出批准文件。
5.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四、管理
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国际旅行社分社由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管理、国内旅行社分社由所在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五、本规定服从于国家旅游局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由上海市旅游事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1998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