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政〔2006〕8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近几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国道、省道等干线公路建设取得长足发展,公路交通运输网络进一步完善,路网结构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得到改善,运营效率大幅提高,有力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为进一步加快我省干线公路建设,充分发挥公路基础设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中的重要作用,现就改进和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干线公路建设管理
干线公路是指高速公路以外的国道和省道,是全省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属公共基础设施。省辖市政府是辖区内干线公路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干线公路建设和管理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全省交通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干线公路年度投资计划,筹措建设资金,选择投资业主,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要重视还贷工作,加强辖区内干线公路收费站的管理,优化征收环境,按计划完成还贷任务。
省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按照规划指导、协调各省辖市完成干线公路建设任务,对干线公路建设进行行业管理;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对各省辖市选择社会投资主体建设干线公路进行监督管理;与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负责审核收费站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及其调整方案;负责车辆通行费征收的管理。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干线公路建设和通行费征收的管理。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大对干线公路项目建设、融资、资金使用、通行费征管、贷款偿还等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进一步规范项目建设审批程序。干线公路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辖市发展改革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全省交通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并报省发展改革、交通部门,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核准。
二、实行多元化融资,推进干线公路可持续发展
按照“政府主导、行业监管、市场运作、权责明确”的原则,进一步深化干线公路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形成多元化融资格局。国道的新建、改造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筹措,以省为主;省道的新建、改造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共同筹措,以市为主。
多方筹措建设资金。各级政府在编制年度支出预算时,要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路建设;在争取国家建设资金的同时,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多种形式的合作,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内银行贷款,采取政府财政贴息、发行公路建设债券等形式筹措建设资金;对符合收费条件的公路项目,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可一并预审批设站,作为业主筹资的平台;允许采用对公路沿线依法、依规开发、拍卖冠名权等市场化运作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放开一级公路建设市场。由省辖市政府依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重点项目投资主体选择的意见》(豫政办(2005)61号)规定,公开选择项目社会投资主体,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实行特许经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形成多元化投资格局。
还贷性公路建设项目要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依法设立专门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实行法人负责制、企业化运作。
三、实行分责还贷,促进干线公路健康发展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交通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豫政(2003)10号)关于“路网建设贷款资金按照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和‘统一贷款、分责偿还、综合平衡’的办法,建立省、市两级还贷责任制”的规定精神,为进一步提高还贷能力,减轻各省辖市还贷压力,结合各地收费还贷实际,对1998年至2006年间干线公路建设形成的省转贷资金,30%部分由省负责筹资偿还,70%部分分别由各省辖市偿还。各省辖市具体偿还省转贷资金方案由省交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测算并综合平衡后确定。从2007年起,新建或改造干线公路,资金筹措和收费还贷实行一路一策,分项目独立封闭运行。
省还贷资金来源:每年从汽车养路费收入省分成部分和省管还贷性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中提取的一部分资金,省财政安排资金以及其他资金。
省辖市还贷资金来源:辖区内干线公路通行费收入(国道107、310上的收费站待委托管理期满后也按行政区域属地管理),每年汽车养路费超计划收入省辖市分成的部分资金,省辖市财政安排资金及其他资金。
从2007年起,省政府将干线公路省转贷资金偿还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省辖市年度责任考核目标。各省辖市要按照省交通、发展改革、财政部门确定的省转贷资金年度偿还计划,将辖区内干线公路通行费收入的60%按原渠道上解省财政专户,用于偿还本市应承担的省转贷资金本息,不足部分由省辖市筹措补足。鼓励提前偿还贷款。经济发展较快、财政实力较强的省辖市、县(市、区)可以筹措资金一次性或分年度偿还贷款后撤销收费站。
四、完善通行费征收机制,提高干线公路还贷能力
各省辖市政府要将辖区内还贷性公路通行费纳入市年度资金平衡计划和部门预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通行费应收尽收。可以采取“核定基数、超收留成”的办法,根据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定的各收费站年度通行费征收基数,由收费站所在县(市、区)政府包干管理。超基数完成任务的,超收部分由省辖市与收费站所在县(市、区)按2∶8比例分成,用于公路建设管理;完不成征收基数的,不足部分由省辖市、县(市、区)筹措补足,归还贷款本息。
收费路段分属两个以上省辖市行政区域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协调,统筹规划,按照“统一收费、按比例分成”原则,建站收费。收费公路经省有关部门同意进行升级改造的,根据公路收费性质和改造后的道路等级、投资规模,按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规定,重新核定收费标准,确定收费期限(还贷性公路原来的贷款、经营性公路原来的投资一并核算)。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干线公路收费站的管理,优化征收环境,提高还贷能力。各级交通、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对干线公路通行费征收使用和还贷的指导、监督,切实保证完成还贷任务,促进河南干线公路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