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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6 生效日期: 1998-08-26
发布部门: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市计委、市建委、市经委、市交办、市商委、市农委、市教委、市体委、市旅游委、市城雕委、市民防办、市抗震办、市防汛指挥部、市电力局、市邮电局、市长途电信局、市公用局、市市政局、市水利局、上海港务局、上海铁路局、华东民航局、市公安局、市消防局、市文化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环卫局、市房地局:
  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进一步明确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系统规划与各主管部门以行业发展和规划实施为主的专业规划之间相辅相成而又有所不同侧重的分工协作关系,做好我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现特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 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城市规划工作正日益得到全社会的了解、理解、重视和参与。很多专业部门正在逐步将行业的发展规划与城市规划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这对促进我市城市规划事业的发展,保障各行业规划的实施,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步伐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由于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系统规划与各部门以行业发展计划为主的专业规划在编制目的、技术要求和编制阶段等方面既有密切联系,亦有不同侧重,有些专业部门在编制专业规划时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沟通不足,以致与城市总体规划产生矛盾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便于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并借鉴兄弟省市有关专业规划编制与报审管理的规定,现对《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解释如下:
  一、凡属在城市规划区内成系统地占据地面、地上(包括空中走廓)、地下空间以及滩涂、岸线与水域的,对城市的社会经济、文化、城市建设发展和生态环境有较全面的要求或影响,即涉及城市总体布局、规划目标和规划原则等规划纲要的内容的各专业规划及重要设施布局规划统称“专业系统规划”,是全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均在全市总体规划中按要求同步编制与报批。
  全市总体规划和中心城总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上述全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个专业系统规划属于第一层次,其技术要求按建设部一九九一年第十四号令发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执行。

  二、以行业发展和规划实施为主要内容的有关专业规划,为示区别,现统一改称“专业规划”,属于第二层次,相应主管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依据相关专业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签后,按有关规定报审。

  三、有关区、县在编报本区、县域范围内的专业系统规划时,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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