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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狂犬病发病和死亡人数不断增多,病犬或带毒犬是狂犬病的主要传染源。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灭狂犬病,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关于狂犬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规定,就加强狂犬病防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对各类犬只实施强制免疫。县畜牧兽医部门于近日对县域内所有犬只实行强制性免疫注射,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452号)收取防疫费10元/只,同时建立犬只免疫档案,统一发放免疫证明。宠物犬由当地兽医部门注射疫苗,其他犬只由兽医人员到户免疫。对拒绝免疫注射的畜主,其犬只按防疫不合格进行扑杀处理。
二、加强犬只饲养管理。各类犬只不准散放、散养,避免扰乱群众生活,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对无主犬只要在当地政府组织下及时扑杀。
三、加强犬只检疫。为保证我县食用犬产品卫生安全,县畜牧兽医部门依法对犬只及其产品实施检疫,并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收取3元检疫费。犬只在运输或出售前,畜主应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广大群众对发现有兴奋、狂暴、流涎,具有明显攻击性等典型症状的犬只,应立即向当地兽医机构报告并采取扑杀措施。
特此通告。 二○○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