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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1 生效日期: 2006-11-2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长府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保证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项目集中审批活动。现将《长春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全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认识这次项目集中审批活动的重要性。把握好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决不能把规范项目建设与促进经济的发展对立起来。要认真做好所属范围内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在依法合规的条件下,加快项目建设,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

  二、各单位要对这次项目集中审批活动高度重视,行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各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所属范围内的项目集中审批工作;项目法人单位是集中审批工作的主体,必须全力以赴,完善各类审批要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协助项目单位完成审批组件,尽快完成自己权限内项目的审批,对审批权限外项目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市直各项目审批部门要本着能办就办的原则,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放宽审批条件,对这次上报的项目要加快审批,建立起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并做好需国家、省审批项目的协调工作。

  三、各部门要本着分工不分家的原则,立足全市经济发展的大局,加强沟通协调。市项目集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牵好头,主动沟通、全力协调,各部门也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推进项目审批进度,确保已竣工项目手续完善,续建项目依法建设,新开工项目合规开工。

  四、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限完成每个阶段的任务,市项目集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项目的审批情况及时调度,协调审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汇报,确保在明年项目开工前各项审批手续齐全。

  五、各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没有完成补办手续的在建项目,要暂停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待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完相关程序后,再复工建设;对2007年拟新开工的项目,在各类手续没有履行完之前绝不允许开工建设。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长春市项目集中审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保证项目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加快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到2007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项目集中审批活动。为了扎扎实实的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集中审批的范围
  (一)2006年及以前年度竣工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深度不够的项目。
  (二)2007年续建或拟新开工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没有履行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深度不够的项目。
  二、集中审批事项及深度要求
  项目开工前要完成项目、土地、规划、环保等4项审批,并达到规定深度。
  (一)项目审批。项目开工前需完成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个阶段的审批。具体分两种情况。1.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达到初步设计批复深度;2.非政府性投资项目需达到可研报告批复深度。
  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供如下文件:
  1.申请报告;
  2.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土地预审意见;
  6.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书批复;
  7.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的落实文件;
  8.工程招投标方案;
  9.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审批初步设计需提供如下文件:
  1.申请报告;
  2.工程勘察报告;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文本;
  4.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组织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设用地批准书;
  7.消防部门核发的方案设计审核意见;
  8.勘察、设计合同;
  9.资金落实文件;
  10.可研批准文件。
  (二)土地审批。土地审批分预审、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三个阶段。开工前要达到《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审批深度。
  审批建设用地批准书需提供如下文件:
  1.国土资源部批复文件或吉林省人民政府《使用土地批复》;
  2.城市规划部门的审批意见;
  3.计划部门的立项文件;
  4.征用土地的,需提交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5.规划图;
  6.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7.缴纳用地管理费及土地出让金的证明文件;
  8.与项目和用地有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审批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需提供如下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项目立项批复。
  (三)规划审批。规划审批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个阶段。开工前要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深度。
  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供如下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综合报告;
  3.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规划审定单、附图;
  5.“建筑方案设计条件”及按“建筑方案设计条件”要求,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的建筑设计方案或建筑施工图;
  6.在现状地形图上叠加绘制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
  7.“管网综合规划设计条件”及按“管网综合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完成的管网综合规划图纸;
  8.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本年度投资计划、项目批准文件;
  9.相关会签单位批准文件。
  (四)环保审批。环保审批有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种情况。
  1.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需由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并附立项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由项目建设单位填报。
  以上审批所要求提供的材料是基本要求,根据项目的不同情况,还需按项目审批部门的要求提供必要的附属材料。
  三、集中审批的方法和步骤
  这次项目集中审批活动采取按属地进行清理自查、汇总上报,按管理权限分类、分级审批的方式开展。具体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清理自查阶段(2006年11月10日-17日)。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属地内的2006年及以前年度竣工项目和2007年续建及拟新开工项目进行清理,同时按审批事项及深度要求进行自查。
  第二阶段,汇总上报阶段(2006年11月18日-23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汇总上报没有审批手续或审批手续不全、深度不够的今年及以前年度竣工项目和明年续建及拟新开工项目。
  第三阶段,审核、分类、复查阶段(2006年11月23日-30日)。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按职责分工,分别对上报的2006年及以前年度竣工项目和2007年续建及拟新开工项目的审批情况进行审核、复查,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分类。
  第四阶段,集中审批阶段(2006年12月1日-2007年3月31日)。按审批权限,应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自行组织审批;应由市里审批的项目,按职责分工由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审批;应由省、国家审批的项目由市直各职能部门组织上报,并对口协调审批。
  第五阶段,总结收尾阶段(2007年4月1日-2007年4月5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属地范围内的项目集中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遗留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市发改委、经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分别对项目审批、土地审批、规划审批、环保审批情况进行专项总结,并对遗留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的措施和建议;市项目集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市项目审批情况进行梳理,形成综合汇报材料报市项目集中审批领导小组。
  四、工作分工
  这次项目集中审批工作由市项目集中审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发改委、经委、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按各自分工负责组织各方面的审批工作。
  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属地范围内项目的清理自查、汇总上报;督促项目单位按项目审批条件完成组件;根据管理权限,组织好权限内项目的各项审批;协调上级审批部门加快审批工作。
  市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本单位项目集中审批的组织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和经委负责项目的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的集中审批;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权限内项目进行可研、初步设计的审批;组织应由上级机关审批项目的申报协调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土地利用方面的集中审批;指导县(市)区、开发区对权限内项目进行土地审批;组织应由上级机关审批项目的申报协调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项目规划方面的集中审批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保方面的集中审批工作;指导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权限内项目进行环保审批;组织应由上级机关审批项目的申报协调工作。
  各有关部门在项目集中审批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密切合作,及时沟通项目情况。市项目集中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审批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市项目集中审批领导小组。
  五、上报材料及报送要求
  (一)项目单位要如实填写审批项目情况表(详见附表一),并将已完成的审批要件复印件装订成册,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建委、交通局、水利局分别进行审查,并填写集中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二),组织上报。
  (二)上述材料一式五份,分别报市发改委、经委、市土地资源局、规划局、环保局各一份。项目情况表、集中审批项目情况汇总表需同时报电子版。
  附件:1.长春市集中审批项目情况表
  2.长春市集中审批项目汇总表(略)
  附表一
  长春市集中审批项目情况表
  填报单位(公章):
┌─┬──────┬────────────────────────────────────┐
│法│ 单位名称 │                                    │
│人├──────┼───────────────┬───────────┬────────┤
│单│ 联 系 人 │               │    职  务    │        │
│位├──────┼───────────────┼───────────┼────────┤
│基│ 联系电话 │               │    传  真    │        │
│本│      │               │           │        │
│情│      │               │           │        │
│况│      │               │           │        │
├─┼──────┼───────────────┴───────────┴────────┤
│项│ 项目名称 │                                    │
│目├──────┼────────────────────────────────────┤
│基│ 项目性质 │         □ 竣工     □ 在建   □ 拟新开         │
│本├──────┼───────────────┬────────────────────┤
│情│ 总 投 资 │         万元    │其中:固定资产投资    万元。    │
│况├──────┼───────────────┴────────────────────┤
│ │ 资金来源 │                                    │
│ ├──────┼────────────────────────────────────┤
│ │ 建设规模及 │                                    │
│ │主要建设内容│                                    │
│ ├──────┼───────────────────┬───────────┬────┤
│ │ 拟建设地点 │                   │    占地面积    │   平│
│ │      │                   │           │ 方米 │
│ ├──────┼───────────────────┴───────────┴────┤
│ │建设起止年限│          年    月至    年    月           │
├─┼──┬───┴───┬───────┬───────────┬────────────┤
│项│  │  审批部门  │  审批文号  │    审批内容    │ 具体办理情况及其它情况 │
│目├──┼───────┼───────┼───────────┼────────────┤
│审│审批│       │       │           │            │
│批│手续│       │       │           │            │
│手├──┼───────┼───────┼───────────┼────────────┤
│续│土地│       │       │           │            │
│办│手续│       │       │           │            │
│理├──┼───────┼───────┼───────────┼────────────┤
│情│环保│       │       │           │            │
│况│手续│       │       │           │            │
│ ├──┼───────┼───────┼───────────┼────────────┤
│ │规划│       │       │           │            │
│ │手续│       │       │           │            │
├─┼──┴───┬───┴───┬───┴───────────┴────────────┤
│20│计 划 投 资 │     万元 │                            │
│07├──────┼───────┴────────────────────────────┤
│年│预计形象进度│                                    │
│计│      │                                    │
│划│      │                                    │
│情│      │                                    │
│况│      │                                    │
├─┼──────┴────────────────────────────────────┤
│存│                                           │
│在│                                           │
│问│                                           │
│题│                                           │
├─┼───────────────────────────────────────────┤
│备│                                           │
│注│                                           │
└─┴───────────────────────────────────────────┘
  填报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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