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标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吉地税函[2006]1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近来,接到部分企业和相关部门反映商标代理业务营业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商标代理企业接受委托,代委托方办理商标注册、咨询等相关事宜,此项业务属营业税“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范围,对商标代理企业应按照其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减除代委托方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缴纳的商标规费后的余额征收营业税,减除凭证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