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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2 生效日期: 2006-11-02
发布部门: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政办明电[2006]13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国家的方针政策上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积极推进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田学仁 副省长
  牛海军 副省长
  副组长:慕海平 省政府副秘书长
  刘长龙 省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赵玉环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宝华 省经委副主任
  孙 冀 省水利厅副厅长
  李 明 省电力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
  三、政策措施
  (一)经国家批准执行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以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高耗能企业用电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吉经济电力联(2006)235号)公布的企业名单为准。
  (二)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黄磷、锌冶炼等8个高耗能行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实施差别电价,具体划分标准以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为依据进行甄别。
  (三)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对其他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一律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
  (四)对与电网相连的企业自备电厂,收取公用电网为其提供备用容量的系统备用费。
  四、职责分工
  (一)各市(州)、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差别电价工作,指定1名政府负责同志分管并领导实施差别电价的审核工作,具体由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会同物价、供电部门对本辖区内或本供电区域内的8个高耗能行业的生产企业逐户进行核查,按照国家规定的允许和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分别填写调查表及情况说明,报省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同时各市(州)、县(市)政府要制定妥善处理实施差别电价后可能出现的企业关停并转及职工安置问题的预案。
  (二)各级供电公司对当地政府以及供电等有关部门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含变动类别)的要停止执行,并向省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由省经委负责核查执行国家优惠电价的高耗能企业,有无因调整划分标准而划归到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情况(含部分设备)。省经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企业自备电厂类型的审定。
  (四)省电力公司、省地方水电公司负责对自备电厂的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以及与电网相连的企业自备电厂的系统备用费的征收情况进行调查汇总。
  (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各市(州)、县(市)及各部门审核的情况整理汇总,就有关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提出意见,报省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五、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一)各市(州)、县(市)在调查核定中要严格掌握政策,实事求是,调查内容要详尽,严禁疏漏。对瞒报、漏报的要追究责任,对不配合核查的企业可先行按限制类电价执行,2个月后按淘汰类电价执行。
  (二)调查核实时间自2006年11月1日至11月5日。11月8日前将调查核实情况报省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1月30日前甄别核实后报省落实差别电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经审定后发布执行淘汰类、限制类电价企业名单。供电公司根据名单自2006年10月1日起对列入国家《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目录》的企业或生产设备执行差别电价。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附件:吉林省8个高耗能行业企业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企业名称



所在县(市、区)



职工人数



年产量(吨)



年用电量(万千瓦时)



现行电价(元/千瓦时)



生产设备(1)



建设日期



类别



生产设备(2)



建设日期



类别



生产设备(3)



建设日期



类别



生产设备(4)



建设日期



类别



生产设备(5)



建设日期



类别



生产设备(6)



建设日期



类别



生产设备(7)



建设日期



类别



注:生产设备逐个填报,特殊情况可用文字材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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