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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关于在全省中小企业开展“诚信兴企”活动认定第四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30 生效日期: 2006-09-30
发布部门: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几年来,我省连续开展了信用优良企业创建活动,取得了较好成效。经过三批评选认定,已有近3O00家企业获得了省级信用优良企业的称号,成为全省信用建设的示范企业。对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和信用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工作,发挥信用优良企业的榜样和导向作用,根据《河北省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见附件)的规定,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决定,继续开展省级信用优良企业认定工作。认定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市县有关部门逐级审查、媒体公示、社会监督、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核批准的方式进行。
  请你们接到通知后,迅速通知中小企业,组织申报和评选工作。12月10日前将推荐的省级信用优良中小企业材料报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河北省信用优良中小企业申报表》(附表一)、《设区市信用评价相关部门审核意见表》(附表二)、河北省第四批信用优良中小企业汇总表(附表三)。
    联系电话:0311??7905373,
    联系人:王书银、谢亚欢。
河北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
二00六年九月三十日

河北省信用优良中小企业评选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中小企业增强信用观念,加强信用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中小企业申报省级信用优良企业。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组织评选省级信用优良企业,赋予每个信用优良企业信用代码,并建立信用档案。


    第四条   省级信用优良企业每年评选一次,不搞终身制,不分指标,不限数量。

第二章 信用优良企业条件

    第五条   遵纪守法,诚实信用,依法经营。


    第六条   信守合同内容,除不可抗力、对方当事人违约以及依法变更、解除合同的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第七条   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市场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法规,无提供虚假文件骗取工商登记、抽逃注册资本、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等行为;无不正当竞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二年内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处罚记录;企业年检为A级。


    第八条   企业财务状况真实,按照规定进行年度财务状况审计,把南规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第九条   遵守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评选期前两年内没有税务行政处罚记录;评选期前两年内未发生欠税;能依法报送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完整、准确核算应纳税款;完整准确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条   二年内没有发生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和拒不承担保责任的行为;没有出现无理拒付票据和在金融机构透支的行为;按规定及时向债权金融机构报送财务报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遵守国家质量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标准组织生产,二年内无重大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   二年内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三条   二年内企业没有因债务纠纷做被告并败诉。


    第十四条   本年度内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不欠缴社会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


    第十六条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二年内无群众举报,无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 遵守统计法规,保证统计数据真实。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八条   无其他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十九条   企业自愿到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局申报、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汇总后报市中小企业局。


    第二十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分送同级相关部门审查(金融机构、财政、工商、税务、质监、统计、安全生产、劳动、环保、公安、法院)。


    第二十一条   相关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15天内提出审核意见,逾期不提意见的视为同意,相关部门有异议的应及时通知市中小企业局,由中小企业局通知到企业。企业认为相关部门的意见与事实不符的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由市中小企业局组织。


    第二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局对相关部门无异议的企业汇总,审核后报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联合审查,提出拟入选河北省信用优良企业名单,并在省级新闻媒体公示30天。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反映公示企业的有关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公示30天后,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年度河北省信用优良企业名单》,报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五条   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将名单正式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并发送政府相关部门及金融机构。

第四章 激励与约束措施

    第二十六条 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将信用优良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告,进入公共查询系统,并在各种媒体上大力宣传。


    第二十七条   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授予奖牌和证书。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为省级信用优良企业适当扩大授信额度,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贷款利率给予适当优惠;优先办理短期贷款、贴现、承兑、保函业务,满足企业有效资金需要;对企业需要的中长期贷款,优先向上级行推荐;优先办理'银团贷款'、'社团贷款';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为信用优良企业办理的贴现优先给予再贴现支持。


    第二十九条   省担保机构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可以优先担保。


    第三十条   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给予以下鼓励:除专案检查、金税协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对税务登记验证、各项税收年检等即时办理,当场办结;放宽发票领购限量;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简化出口退(免)税申报手续;税务机关确定的其它鼓励措施。


    第三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在年度检验时给予免检。


    第三十二条   质监部门对省级信用优良企业在省名牌和优质产品评价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


    第三十三条   省级信用优良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申请特许经营权、资质等级评定和招投标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三十四条   在履行行政审批事项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审查工作明确规定为实地审查或实质性审查的,省级信用优良企业可以适用书面审查。


    第三十五条   对入选的省级信用优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其中有失信行为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修复失信记录;对严重失信企业,要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依法披露其劣迹,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第三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要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七条   相关部门提供数据和事实,要准确、客观、公正,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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