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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程检测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20 生效日期: 2006-10-20
发布部门: 河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冀建质〔2006〕500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工程检测市场监管,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省建设厅制定了《河北省工程检测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河北省工程检测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工程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工程检测市场监管,提高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2006年全省工程建设工作会议部署,针对当前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为依据,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完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简称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建立检测机构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推行科学的检测管理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对检测机构的监管力度,规范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机构的社会信誉,为确保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按照2006年全省工程建设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工程质量检测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工作目标、突出治理重点,切实解决影响我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关键性问题,使全省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具体目标是:
  1、检测机构人员的法制意识、职业道德意识得到进一步提高。
  2、工程质量检测工作得到进一步规范。
  3、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动态管理进一步完善。
  4、检测机构内部管理得到加强,检测水平得到提高。
  5、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违法违规问题得到严肃查处。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监督管理得到进一步加强。

  三、治理重点和检查内容
  今年,全省工程检测市场专项治理整顿的重点是:
  1、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中弄虚作假的行为。
  2、无资质、超资质承接检测业务的行为。
  3、出卖、转让资质及不经检测出具报告的违法违规行为。
  4、任意压价、恶性竞争等扰乱检测市场秩序的行为。
  5、不按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出具检测报告的行为。
  6、市、县建设主管部门和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有无垄断检测市场、指定检测任务的行为。
  检查内容主要是:
  1.检测机构人员、设备、办公及实验室设置情况和企业管理制度等是否符合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要求;
  2.检测机构市场行为情况;
  3.检测机构工作质量情况。
  检查过程中,要调查检测机构内部业务管理系统建设情况(见附表)

  四、方法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6年9月13日-10月20日)
  1、省建设厅印发文件对全省工程检测市场专项治理整顿工作进行部署。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建设厅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研究和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并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媒体宣传等形式,使每一个检测单位、每一个检测人员都了解这次专项治理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治理重点以及有关要求。
  2、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安排本地区所有检测机构学习建设部、省建设厅等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检测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法教育,使之做到知法、懂法和守法。
  3、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有关工作人员、执法人员及即将参加检查组检查的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把握违法违规行为的判定依据,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6年10月21日-11月5日)
  1、检测机构的自查自纠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部署。
  2、所有检测机构,都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一律要在2006年11月5日前整改,并向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查自纠的书面材料。对于逾期不自查自纠、不报送材料的单位,要予以通报批评,并将其列为省厅组织抽查的重点。在省厅组织抽查时,一经发现有问题隐匿不报,将依法严肃处理。
  3、自查自纠范围及内容:本次自查自纠时间范围为2006年1月1日以来的检测工作,主要为前述重点治理和检查的内容。
  (三)全面检查阶段(2006年11月6日-11月30日)
  2006年11月上旬至11月下旬为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阶段。在各检测机构普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检测机构逐一进行全面检查,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在此次检查中,要对在建工程进行抽查,主要检查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资质承揽业务问题和各项检测管理制度执行情况。11月30日前,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建设厅报送组织检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的书面报告。
  (四)组织抽查阶段(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20日)
  2006年12月-2007年1月为省建设厅组织抽查阶段。省建设厅将在各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检测机构及其检测工作进行重点抽查。
  (五)总结和规范阶段(2007年1月21日-2月10日)
  2007年2月10日前,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求各有关检测机构认真整改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等问题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进一步完善有关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规定。

  五、工作要求
  1、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工程检测专项治理整顿是今年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工作之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工程质量检测存在问题的危害性,把整顿和规范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提高到实践“三个代表”,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2、要将专项治理整顿工作与日前正在进行的检测机构资质换证工作等要结合起来。各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整顿工作,摸清本地每个检测机构的基本情况,找出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改进资质管理方法,提高资质换证初审工作质量。
  3、要将专项治理整顿活动与加强检测机构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对检测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建立检测机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推行工程质量检测计算机管理和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要注意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并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
  4、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对检测工作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曝光,形成社会舆论监督的氛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健全相关工程质量检测投诉制度。
  省建设厅工程检测市场整顿举报电话为0311-87903029

附件: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息化调查表
┌────────┬────────────────────────────────┐
│机构名称    │              (单位章)                │
├────────┼────────────────────────────────┤
│办公地址    │                                │
│        │     市      县(市、区)                 │
├────────┼───────┬───────────┬────────────┤
│信息化负责人  │       │办公电话       │            │
├────────┼───────┼───────────┼────────────┤
│手  机     │       │电子邮件       │            │
├────────┼───────┴───────────┴────────────┤
│电脑台数    │                                │
├────────┼────────────────────────────────┤
│上互联网条件  │1、拨号上网□2、宽带上网□3、不具备□              │
├────────┼────────────────────────────────┤
│局域网配置   │1、具备 □  2、不具备                     │
│        │ □                              │
├────────┼────────────────────────────────┤
│机构内部管理软件│1、是否具备: 具备□ 不具备□                 │
│   情况   │2、开发公司:                          │
│        │3、投入使用时间:                        │
├────────┼────────────────────────────────┤
│软件类型    │1、市场产品 □ 2、定制开发 □                 │
├────────┼────────────────────────────────┤
│软件引进意向  │                                │
├────────┼─────────────┬───────────┬──────┤
│  具备资质项  │  是否已纳入系统管理  │  是否自动采集数据  │  备注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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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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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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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此表可增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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