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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6 生效日期: 2006-11-06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6]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海南省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省连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取得明显成效,重特大火灾事故多发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全省消防安全形势保持了总体平稳。但是,当前公共消防安全基础仍很薄弱,特别是一些“老大难”火灾隐患仍未从根本上消除,以致酿患成灾,事故时有发生。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2006)4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琼府(2006)43号)精神,切实做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为指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督,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改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组织领导
  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导、督促全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刘琦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陈国舜副秘书长和省公安厅杨志成副厅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廖强局长、省消防总队苏一愚总队长担任,成员由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文体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交通厅、省民宗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水务局、民航海南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和省农垦总局各1名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消防总队,办公室主任由陈子浩副总队长担任。联系电话:65906532转3403、3411、3414,24小时举报电话:65907447。
  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各单位和部门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协调组织各单位和部门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并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此项工作存在的问题;负责向省政府报告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
  各市、县政府和省直有关单位要相应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建立和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正常开展并取得实效。各市、县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对本地区各行业、各系统、各单位及各场所消防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摸底分析的基础上,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随时接受社会监督;要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向社会公布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任务、目标、重点和要求,大力宣传“人民生命至上、火灾隐患必除”的指导思想,积极营造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氛围。

  三、主要任务和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坚持全面普查与分类整治相结合,组织集中排查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行业、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进行一次火灾隐患全面普查,摸清隐患存量,分类建立档案,切实找准制约火灾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整治火灾隐患工作责任制,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打击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切实改善全社会消防安全环境,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普查整治的范围和重点
  此次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范围:在我省城乡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生产活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GA588-2005),重点普查整治以下四类火灾隐患:
  (一)设施方面: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缺少、损坏以及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等问题。
  (二)建筑方面: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不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等问题。
  (三)规划方面: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或不适应实际需要等问题。
  (四)区域方面:“城中村”、成片毗连市场群或集生产、销售、储存、居住为一体的“三合一”、“多合一”建筑群,存在的耐火等级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或不足、防火间距不足、消防车通道不畅、消防水源缺乏等问题。

  五、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管辖和行业管理的原则,各市、县政府负责组织监察、公安、安监、文体、建设、商务、教育、民政、卫生、交通、民宗、旅游、工商、质检、水务、民航、农垦等部门按各自行业、系统实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指导、督查和验收。具体分工如下:
  (一)公安机关:负责劳动密集型生产场所、礼堂、桑拿浴室、室内茶艺馆、人才劳务和金融交易市场及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单位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各行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非重点单位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导、核查,负责假冒伪劣消防产品流通和使用情况的普查整治,并对各系统、各行业参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二)监察机关:负责检查、监督政府主管部门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中履行职责情况和执法监督情况,追究失职责任。
  (三)文体部门:负责影剧院、夜总会、歌舞厅、音乐吧、卡拉OK厅、游乐(艺)厅、网吧、保龄球馆、演艺厅、体育健身中心等公共娱乐场所和古建筑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督促各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必要性及其内容、要求,及时跟踪曝光典型案例。
  (四)安监部门:负责易燃易爆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五)建设部门:负责停缓建工程、在建工程、地下建筑物、局部使用的建(构)筑物和乱搭乱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违章建筑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市场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七)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和托儿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八)民政部门:负责养老院(含敬老院、老年公寓)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九)卫生部门:负责医院、卫生所、门诊部等医疗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十)交通部门:负责港口、码头和铁路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十一)民宗部门: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十二)旅游部门:负责星级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以及为旅游团队提供吃、住、娱乐的其余场所和家庭旅馆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十三)工商、质检部门:负责消防产品火灾隐患的普查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工商部门还要提供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单位登记注册名称及相关情况, 依法注销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取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场所。
  (十四)水务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中对需增建市政消火栓、改造市政给水管网或设置有关取水设施的,按规定增建、改造和设置,确保消防用水。
  (十五)民航部门:负责民航系统所有单位、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十六)农垦部门:负责农垦系统内所有单位和场所的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
  各市、县可结合实际,对以上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乡镇居民区、城市社区和农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时间为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1月上旬)
  普查整治工作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各市、县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出具体的整治方案,并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县整治方案须于2006年11月15日前报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中旬至2007年3月)
  各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市、县政府领导下,根据本系统、本行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细化方案,按各自职责分工,对所有单位逐一排查并逐个登记造册。对存在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的,要立即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并负责督促制定整改措施,按时验收。省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行业、本系统和下级部门的工作适时进行督导,及时纠正不作为行为。各市、县政府要对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工作职责情况和行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效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不力的部门、行业要进行通报,并责令其重新组织普查整治;对本地责令整改火灾隐患单位及其限期整改的落实措施和情况要统一汇总,并通过当地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此外,为提高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确保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质量,各市、县政府务必于2006年11月20日前组织有关部门举办消防知识培训班,对参与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火灾隐患判定标准和火灾隐患整治要求。
  (三)总结阶段(2007年4月)
  各市、县要认真组织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和总结,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有效的改进措施,切实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各类消防队伍建设。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期间,各市、县每阶段至少向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当地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动态信息,并于2007年4月10日前上报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总结。
  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结束后,省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对此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单位,除督促其及时整改外,将予以通报批评。

  七、工作要求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精心组织实施。要充分认识当前火灾形势的严峻性,坚决克服厌战情绪和松懈麻痹思想。实行领导负责制,把工作责任逐级落实到基层,强化治理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杜绝推诿扯皮。对火灾隐患普查整治期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制定专门的宣传报道方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广泛宣传消防安全,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开辟消防宣传专栏,加大对消防法法规、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的宣传;要对久拖不改的火灾隐患和典型火灾个案及时曝光,加大舆论监督力度。
  (三)严格依法行政,坚决整治火患。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原则,强化工作措施,坚决整治火灾隐患,对能够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并立案挂牌督办;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及时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相关行业、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责任,依法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保障安全的防范措施;对姑息纵容消防违法违章以及火灾隐患存在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依照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建立长效机制,筑牢消防屏障。要建立消防工作长效机制,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消防安全联席会议以及市县长办公会议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有关部门积极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加强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消防安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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