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宁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管理办法(2006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9 生效日期: 2006-10-1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鼓励作用,促进工业有效投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国家、自治区技改项目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贴息(补助)是指财政在每年预算安排中对我市工业企业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向银行贷款或发行企业债券发生的正常利息进行贴息或补助的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简称技改贴息(补助))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若当年贴息(补助)有节余,则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是指:项目由市经委及其以上部门、或经市经委授权各县、城区、开发区核准或备案的项目,且企业在南宁市国税、地税局登记、纳税。

 

第二章 技改财政贴息(补助)安排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技改财政贴息(补助)安排的原则:
  1、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围绕南宁市产业发展方向,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地区经济、传统产业升级优化以及财源建设有重大推动作用的工业项目。
  2、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集中财力、培植财源”的原则,支持重点企业和重点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使其尽快取得成效,产生效益。
  3、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鼓励作用,引导银行和社会资金投入工业,加快我市工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
  4、鼓励企业开拓创新,提高核心竞争力,激发、调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的积极性。
  5、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和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五条 技改财政贴息(补助)主要用于扶持我市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产品、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安排一般以贴息为主、补助为辅。

 

第三章 申请技改财政贴息(补助)的条件
  第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技改财政贴息(补助):
  1、项目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原则,符合当前技术改造投资方向及国家产业政策。
  2、企业积极创新,领导班子健全得力,企业经营活动正常、规范,经营业绩良好,总体经济实力较强。
  3、企业财务管理规范,没有各种不良记录,银行信誉较高、项目融资能力强。
  4、企业项目管理没有不良记录。原来安排有贴息(补助)项目的企业,已经到期的必须完成项目验收。
  5、贴息项目须已经取得银行贷款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承诺函。
  6、项目一般要求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品项目、对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符合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项目,总投资标准可适当放宽。优先安排重点产业、重点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列入“百项工业项目大会战”等市级以上重点计划的项目。

 

第四章 贴息(补助)支持的标准
  第七条 获得银行贷款的项目,一般采用贴息的办法扶持。贷款贴息的金额按项目实际到位的贷款总额和国家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项目实施前一年度上缴税金1500万元以上的重点财源企业的项目贴息再上浮0.5个百分点。项目贷款贴息年限原则上为一至两年,特殊项目不超过三年。

  第八条 对使用自有资金建设、属于我市重点产业的,可采取补助办法,按项目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给予补助,补助金额单个项目最高一般不超过200万元,重点财源企业最高不超过250万元。

  第九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特重大项目,另行制定执行贴息(补助)方案。

  第十条 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市属企业项目扶持资金由市财政支付;县、城区、开发区企业的项目,市级财政按下达的贴息年限的贴息(补助)额的50%扶持,余下由县、城区、开发区财政配套,并在市级贴息计划下达后由当地经贸(发)局、财政局与企业签订协议,明确配套方式和拨付进度,同时抄报市经委、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贴息资金和补助资金属于政府其他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到项目承担单位,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补助资金作增加资本公积处理。

 

第五章 申报程序、审查、下达和拨付办法
  第十二条 财政贴息(补助)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对上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4月底前申报;下半年安排资金的项目,企业在8月底前申报。申报材料由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统一组织上报,当年有效。
  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项目,由企业编写企业及项目简介,并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表一)、《技术改造项目情况表》(附表二),材料一式三份(附电子文档)报主管部门;并提交项目核准(备案)的批复文件;申请贴息项目出具银行贷款合同或银行贷款意向书、承诺函;申请补助项目需出具签定的设备或土建合同等材料。

  第十三条 县、城区、开发区项目,须经所在地同级经贸(发)局、财政局共同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由经贸(发)局出具推荐意见;市属企业项目直接上报市经委。
  各县、城区、开发区经贸(发)局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原则和第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把关,提出建议名单,附上企业申报材料报市经委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科(附电子文档)。
  每年10月底前由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上报下一年度申请财政贴息(补助)项目初步计划。

  第十四条 市经委、市财政局对申请技改财政贴息(补助)的项目材料进行审定,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及专家进行评估,经综合平衡后联合下达市财政贴息(补助)计划。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接到贴息或补助计划后,对贷款已进入企业帐户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填写《南宁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财政贴息(补助)申请表》(附表三),由市经委签署意见,并附上项目的贴息或补助计划批文、建设项目责任书、贴息项目出具经办银行的贷款合同、贷款进帐单(付汇凭证)、补助项目出具企业付款帐单,到市财政局办理申请贴息(补助)手续。

  第十六条 市财政贴息按实际支付的利息分三次拨付:项目下达贴息资金计划且主体工程开工后,拨付50%;项目投(试)产后,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市补助资金在项目土建开工或设备到货安装,且完成项目投资30%后,拨付50%;项目投产并完成工程结算后拨付40%;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余款。
  各县、区、开发区配套资金拨付按第十条与企业签订的协议执行。
  建设期两年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项目,资金拨款进度视情况分年度拨付。

 

第六章 管理与奖罚
  第十七条 对列入财政贴息计划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企业)法人需与市经委、市财政局签定以“包投资(投资决算不超过概算的±10%)、包工期、包工程质量、包安全、包项目效益”等为主要内容的建设项目责任书。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需经有资格的单位验收并达到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凭通过竣工验收批文申请贴息(补助)。若不能完成建设项目责任书的要求,凭项目责任书各项指标,按完成指标的比例结算贴息(补助)金额。

  第十九条 加强技改财政贴息(补助)项目的管理。各县、区、开发区经贸(发)局、财政局,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为财政贴息(补助)项目的管理部门,负有监督职责。

  第二十条 对列入财政贴息计划的项目(企业),从批准发文之日起一年内没有办妥银行贷款手续、自筹资金到位率不足30%的,取消贴息或补助;由于市场、技术、资金或企业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等因素而停止项目建设,或在责任书规定投产的期限内,实际完成投资低于核准、备案项目计划投资的50%,将终止贴息或补助,并视具体情况退还已贴息或补助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财政贴息(补助)计划的项目,下达一年内银行贷款不到位,或一年内未签订主要设备或土建工程合同的,项目贴息或补助计划自行取消。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对技改贴息(补助)实行专账核算、专账管理。贴息(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回项目全部财政资金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项目单位在今后三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贴息(补助)。贴息(补助)项目多的企业,有两项到期不验收的,项目单位在今后两年内不得申报财政贴息(补助)。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市经委、财政局报告本单位上年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效益等情况和存在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检查制度。市经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对扶持项目实施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责令企业及时整改。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用款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用款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经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原贴息办法(南经贸技字[2000]24号)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