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五象新区核心区范围内项目建设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03 生效日期: 2006-11-03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建设五象新区,再造一个新南宁,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在新形势下从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为谋划更大的发展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把南宁建设成为区域性国际城市的重大部署。五象新区及其核心区规划近期将要出台实施。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高起点、高标准建设五象新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范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规定,现对五象新区核心区范围内(即邕江以南、南北高速公路以西、南宁铁路枢纽南环线以北、南宁大桥延长线—五象大道以东)项目的建设管理通告如下:   一、没有取得合法开工审批手续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已经开工建设的,由规划部门依法查处并由所属城区政府组织拆除;
  二、已取得合法开工审批手续,但尚未开工建设,或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暂停建设;
  三、上述暂停建设的项目,待五象新区核心区规划出台后,再按规划要求和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因城市规划建设被拆迁后安排回建的项目和五象新区配套建设项目可按原批准事项实施。
特此通告。 南宁市人民政府
2006年11月3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