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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二00六年南宁市市本级第二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29 生效日期: 2006-11-2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南宁市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计划,经研究,现将2006年南宁市市本级第二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达你单位2006年南宁市市本级第二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经费具体项目名称、补助金额等详见附件。
  二、各项目单位在收到本通知30日内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详细资金使用计划,报南宁市财政局、环保局审核。
  三、项目单位要与南宁市环保局签订环保专项资金使用合同,并严格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3年第17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05]77号)的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市环保局、市财政局批准。
  四、南宁市环保局、财政局对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对项目执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项目单位制定用款计划报南宁市环保局、财政局的同时,要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桂财建[2005]77号)规定报送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南宁市环保局、财政局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拨款。
  六、项目单位应根据计划,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实施,污染治理工程项目也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项目完成后,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13号令)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的规定由南宁市环保局、财政局组织竣工验收。
南宁市环境保护局、南宁市财政局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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