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穗府办[1996]108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章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为使我市的规章发布与此相适应,并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及省政府规章的发布形式相一致,市人民政府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市政府制定的设定有行政处罚的规章,一律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并在《广州日报》、《广州政报》全文公布。以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章,只印发少量文件供有关单位存档,不再普发文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