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破产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5-10 生效日期: 1999-05-10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征[1999]21号

泰安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破产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泰国税征[1999]1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条、第 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破产、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登记证件,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七条规定,对法院裁定交由国税机关用于抵缴税款的资产,肥城市国税局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一次或分次拍卖;拍卖所得支付保管、拍卖等费用后,剩余款项作为税款组织入库。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