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粤国税发[1997]第13号
各市、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下称《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下称《细则》)对发票领购保证金的收取已作了规定,但据了解,个别地方扩大了对纳税人收取发票领购保证金的范围,给一部分纳税人增加了负担,带来一些负面的影响。为此,省局重申,各级税务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办法》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收取发票领购保证金的范围重新进行一次清理检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纠正违反《办法》和《细则》规定的错误做法,在清理乱收费工作中起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