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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7年度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基金收取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2-21 生效日期: 1997-02-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1997]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自市统计信息局1996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公布之日起事1997年度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收取:
  1997年度用人单位每月缴交的失业保险费为199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本单位员工人数×40%。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
  失业保险基金开支标准的通知
  深府[1997]4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功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第 十二条的规定,参照《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国务院第110号令)、《广东省职工失业保险暂行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通知》(粤府[1996】8号)、《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2号)的有关规定,从1997年3月1日起,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开支:
  一、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为上年度市政府公布的社会平均工资的2%。

  二、促进再就业经费按上年度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10%和结余额的20%提取,用于失业员工的转业训练、职业介绍及生产自救开支。

  三、失业保险管理费按当年收取失业保险基金总额的5%提取,用于失业保险管理机构的业务开支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开支。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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