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1 生效日期: 1997-04-21
发布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1996年9月5日,市局下发了深地税发[1996]491号《关于印发(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市证券交易所暂时无法履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为此,市局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深圳市上市股份制企业、投资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1996年度分红派息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暂改为由上市公司代扣,并由上市公司向当地地方税务征收分局缴交。市证券交易所在审批上市公司分配方案时,应依法监控,督促上市公司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凡派送红股、基金单位和派送现金的,均须留足税款缴纳个人所得税。今后,派发给股民的股利必须是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后的股利。
三、从1997年度分红派息开始,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市证券交易所代扣代缴。
四、各分局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应纳未纳、应扣未扣,致使税款流失的,一经查出,从严予以处罚。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