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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20 生效日期: 2006-09-20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5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8月18日省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省长 黄智权??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随着我省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2000)10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  条修改为“为了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加快科技进步,加速科技事业发展,建设创新型江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第十四条中,每年奖励项目由60项增加到100项左右。
  三、第十五条中,“有关组成部门”修改为“有关部门”。
  四、第二十条中,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增加到每年600万元左右,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提高到10万元、6万元、2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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