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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用人单位:
为落实深府[1997]75号文件关于每年调整一次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决定从1997年6月开始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医疗缴费工资基数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用人单位在5月底前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直属保险处领取各自单位所属人员缴费名册表,按表上人员排列顺序填上新的工资基数,并盖上单位公章。
二、原缴费工资基数是以1995年12月作为基数的,此次调整应以96年年终经考核合格后晋升的工资,以及1997年3—5月份普调工资后的增资额一并计算。计算缴费基本工资结构按深府[1997]75号文第一条第二款有关规定执行。
三、填报调整后的工资基数要真实准确,应以人事部门批准增资后的工资额为准。
特此通知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