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2003]9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业务水平,建设高素质的行政复议人员队伍,保障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全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复议工作岗位,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二)参加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组织的行政复议人员专业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均应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未取得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六条 全区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考试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试内容为综合法律知识和行政复议、应诉法律知识两部分。
第七条 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核发《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
第八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由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填写《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申领表》,并加盖本机关公章,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二)属于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政府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人员,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申领表》,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培训情况应予记录,作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对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依照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宁人发[2003]34)号文件的规定发放行政复议人员办案补贴。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每年度须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年检,加盖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年检印章。未通过年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无效。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年检:
(一)未参加业务培训的;
(二)无正当理由逾期申办年检手续的;
(三)所在机关不同意年检的,
(四)有其他不予年检情形的。
未能通过年检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自行失效,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在年检工作结束后15日内,将合格名单抄送有关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取消其行政复议人员资格:
(一)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
(二)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报复陷害的,
(五)因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给予行政处分的;
(六)其他应予取消的情形。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决定取消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的,在作出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并报有关人事部门备案。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不予年检、被注销的,原持证人员不得享受行政复议人员办案补贴、从事行政复议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三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