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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关于华侨、港、澳、台同胞购、建住宅的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12-31 生效日期: 1990-12-31
发布部门: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方便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市购买商品住宅和建造住宅,根据赣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本市购建住宅由本人申请,委托户口在本市的法律代理人办理有关购、建房手续和管理房屋。


    第三条 凡购、建住宅的须向市三胞购建房办公室(设在市综合开发建设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该办公室负责与市规划、土地、开发公司等部门联系办理购、建房具体手续。


    第四条 购买商品住宅,可在本市范围内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屋中选择,并可对住房朝向、地点给予优先照顾,住房面积标准适当放宽。


    第五条 建造住宅可在旧城区、近郊的建房区内选择建房地点,规划部门、开发公司应给予照顾,并统一由受委托的开发公司负责办理建房手续和进行建设,建房用地和住房标准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购、建住宅按《赣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实施细则》、《赣州市住宅买卖办法》规定的十项因素(即房屋本身造价、土地开发费、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公共设施费、管理费、利息、利润、税金和其它费用)计算价格,售价以市物价部门核定的为准。


    关联法规地方政府规章(1)条    

    第七条 购、建住宅须用外币进行结算。各种外币、外汇票证,均按外汇实际存入银行的当日牌价进行折算。


    第八条 付款办法:1.购买已竣工房屋应一次性付清房款。2.预购房屋及建房应在签订意向书时按预算总售价的5%交纳定金;在签订购、建房合同时按预算总售价的60%交纳预付款,其余款项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时按市场物价部门批准的售价全部结清。


    第九条 在本市投资办企业或兴办公用事业者购、建住宅,可享受优惠价格(详见《赣州市关于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者购、建住宅优惠试行办法》)。


    第十条 购、建房屋后,应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若需转让应按《赣州市住宅买卖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购、建住宅后,须办理我市居住手续。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授予市房地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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