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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统一投保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9-23 生效日期: 1997-09-23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直各单位: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投保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车辆安全得到了保障,各项费用支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统一投保,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超标车辆的投保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购置、使用超标准小汽车。对超标准小汽车(除经批准使用外),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汽车费用,也不为其投保。
二、旧车投保问题
根据深财行[1995]20号规定,车辆购置超过8年,行驶超过25万公里,可以申请更新、报废。对达到更新报废标准财政仍无法安排更新的车辆,原则上不投被盗险,以节约保费支出,如确有必要投保的,各单位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保。
三、车辆保险的区域
纳入统一投保车辆的保险区域,只限广东省境内,需投跨省保险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安全奖的划拔和使用
根据《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例》规定,被保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者,续保时可享受保费10%的安全奖励。为调动单位管理车辆的积极性,无论保费由财政支付还是单位支付,此笔安全奖励经费,由保险公司以转帐方式将款转到投保单位财务帐上,不得支付现金。各单位要加强对此笔奖励经费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应用作单位有关人员在加强车辆管理及司机安全行车的奖励和车辆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开支。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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