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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0-11 生效日期: 1994-10-11
发布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1994]39号

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的社会团体经过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为繁荣各项事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目前,部门领导同志兼任全省性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较多,在465个全省性社会团体中,在职副厅以上领导同志兼任理事长(会长)、秘书长职务的有229人次;兼任副理事长(副会长)的有418人次。为了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独立作用,有利于各部门领导同志集中精力做好所担任的行政领导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4]127号)通知精神,就部门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各工作部门,各部门管理的机构的正副职领导同志,不兼任社会团体的正副理事长(会长)、秘书长。已兼任社会团体上述职务的,要依照该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程序,在本通知发出一年内辞去所兼职务,由社会团体到省民政厅办理备案或变更登记手续。

  二、部门领导人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由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并附该领导人的简历报省政府批准。

  三、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使之健康发展。对一些至今仍不按规定申请登记,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组织,要依法处理。

  四、各行置、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本通知内容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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