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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6 生效日期: 1997-10-26
发布部门: 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市直各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最近财政部与中央部分部、委先后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体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文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财务制度》。根据上述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事业单位收支情况,现就与之配套的各类事业单位专用基金提取比例作如下规定:
一、事业单位年终收支结余分配办法及比例
事业单位的年终收支结余(下含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办法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分别3:7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
二、修购基金提取比例
事业单位按照事业收入的20% (其中高等学校和科学事业单位按事业收入的15%)和经营收入的10%提取修购基金,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分别列支提取额的50%。
三、关于医疗基金
我市已实行医疗保险制度,按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部分事业单位的专项基金提取比例
1.高等学校的学生奖贷基金,按全年学生杂费收入总额的25%提取,在助学金中列支。
2.高等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按全年教育事业费的0.5%,事业收入的2%提取,在助学金中列支。
3.科学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按事业收入的5%提取,在业务费中列支;另外按全年经营收支结余的10%提取转入。
五、本规定从1996年起执行。
各事业单位对专用基金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先提后用、专产管理、专款专用”的管理办法,严格支出管理,切实发挥专用基金的使用效益。
附件:各类事业单位专用基金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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