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赣建定字(1995)第2号
各地、市、县建设局(建委):
根据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第136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建设部建人(1993)
348号文和江西省教育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税务局赣教计字第115号,赣财文字第156号,赣税发(1993)第616号文件的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江西省市政工程费用定额》中的流动施工津贴、税金及劳动保险基金调整如下:
一、
流动施工津贴:不分施工企业性质和资质等级,也不论工程地点距基地(公司)的远近,均应计算该项费用。费用标准由原来每工日0.5元-0.6元一律调整为3.50元,计算方法按预算定额的工日数增加百分之二十,作为计算流动施工津贴的总工日数,此项费用除税金外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 劳动保险基金:除国营施工企业计取外,集体所有制施工企业同样应计取劳动保险基金。
三、 税金的计取基数及税率
(1)税金的计取基数为工程总造价(即直接费,间接费和计划利润之和)。
(2)税率的调整:
1、工程所在地在省(地)辖市、市区的为3.413%
2、工程所在地在县城,建制镇的为3.348%
3、工程所在地不在市区,县或建制镇的为3.220%
四、本通知自95年元月1日起执行,凡在95年元月1日以后开工的工程,或在建工程95年元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量,未办理决算的,均执行本通知,已办理工程结算的不再重算。
江西省建设厅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