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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厅关于乡村企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待遇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6 生效日期: 1995-06-16
发布部门: 江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赣劳险[1995]6号

瑞金市劳动人事局:
  你局《关于乡镇企业职工发生伤亡事故后有关待遇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 为适应我省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在乡村集体企业的工伤保险法规没有出台之前,乡村集体企业职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待遇,可以参照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二年第9号令发布的《江西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各级劳动部门要认真督促,指导乡村集体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以规范双方的劳动行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 关于农民轮换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待遇问题,请按照国务院一九九一年第87号令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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