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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8 生效日期: 2006-12-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06]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重在防范,加强监管,确保安全”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建立以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公安为主监管,供销社主营,其他职能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落实各项监管措施。成立福州市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供销社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成员单位由公安、安监、质监、消防、交通、工商、城管执法、卫生、环保、供销社等职能部门组成,并各抽2名同志集中办公。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机构,抽调相关职能部门人员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
  三、明确任务、分工落实
  (一)确定准入我市烟花爆竹产品种类。根据《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安监、市质监等部门依照环保、安全的原则,从烟花爆竹安全质量国家标准C、D级产品范围内,确定本市允许经营和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种类,产品选定后由市监管办向社会公布;市供销社积极配合,及时召开烟花爆竹订货会,邀请有资质、证照齐全的省外生产、销售企业参加,并携带订货样品,通过现场燃放、检测,确定准入我市的合格产品。对准入产品,应张贴由市监管办监制的专用防伪标志方可准入,禁止质量不合格、三无产品(无厂名、无地址、无商标)和拉炮、摔炮、砸炮、擦炮、土火箭、地老鼠及无规则飞行轨迹的烟花爆竹产品进入我市。对库存的烟花爆竹,由辖区公安机关会同安监、质监、供销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大检查,属于C、D级合格的产品,经确认后贴上防伪标志,方可进入市场;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予以封存、甄别后统一处理。
  (二)筹建烟花爆竹专用仓库、配送车队。
  1、筹建烟花爆竹专用仓库。由市烟花监管办牵头,相关部门要本着服务企业的精神,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争取在2007年1月上旬施工完毕,并验收投入使用。
  2、组建配送车队。由市供销社负责安排20至30部车辆统一配送。其中自购专业运输车辆5部,不足部分向经有关部门注册的“福州市道路危险运输企业”临时租用。
  3、实行统一进货和配送制度。全市零售网点必须向市供销社统一进货,不得向无合法资质的批发单位进货。市供销社在燃放前10天开始统一配送,不得向无销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4、实行回收制度。零售网点在进货时,必须与供货单位签订回收协议。零售点在经营许可期限届满后,应当停止销售,其未销售的烟花爆竹在7日内由市供销社收回。
  (三)制定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布局规划,上报编制。市公安局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会同市安监、消防部门对辖区内批发企业和零售网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市区设立1至2个批发单位,禁止在城市市区内设置批发企业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存有实物的批发场所;市区每个居(村)民委员会管辖范围内设立零售网点1至2个。布局规划完成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监管办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于2006年12月下旬前完成。
  (四)实行行政许可,做好“两证”发放。市公安局应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我市实际,制定《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福州市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应按照“方便市民、阳光操作”的原则,从人员资质、防火防爆、安全面积、安全距离、安全储量、安全标识、对外联络和内部安全设施等八个方面进行硬性规定,明确批发和零售企业以及道路运输许可的条件、申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和审批程序。
  福州日用杂品公司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及运输证由市公安局核发,各县(市)供销社、日杂公司经营及运输许可证由所在县(市)公安局核发。此项工作为2007年1月底前完成。
  (五)界定禁燃区域、部位,明确标志。市公安局要会同市安监、消防、城管等部门,根据国务院《条例》、《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及时界定禁燃的区域和部位,并在禁燃区域和部位设置明显标志,由市监管办向社会公布。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
  (六)做好突发事故处置预案工作。公安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处置突发事故和案件的预案;消防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事故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卫生部门要制定烟花爆竹燃放期间意外伤亡应急抢救预案。此项工作应于2007年1月底前完成。
  四、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
  烟花爆竹燃放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媒体报道等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深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增强依法燃放意识,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加大对国务院颁布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市民学法、知法和守法意识;二是要对我市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三是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不燃放非法、违规的不安全产品,确保燃放安全;四是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从而减少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五是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引导市民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五、立规建制,依法监管
  市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立足本职和我市实际,积极承担起为主监管的职责,围绕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安全保卫工作,对我市烟花爆竹许可燃放的种类、禁止燃放部位的界定、标准及审批程序、批发零售企业布局规划的要求及其安全标准、经营及运输许可证发放的前置条件及审批程序制定出明确细致的规范标准。为确保各类事项及审批工作公开、公正、公平,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咨询和效能投诉电话,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严格依法监管,确保各个环节安全监管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六、强化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履行职责,制定各部门工作预案,强化各项措施,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要采取层层签订责任状的形式,把职责任务分解到各基层、部门和岗位,层层落实责任,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各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福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明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形成强大的合力,依法查处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净化了烟花爆竹市场,有效防止非法和劣质产品流入市场。对未经许可经营或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监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对未经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确保销售和燃放环节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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