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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开展限制养犬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0-12 生效日期: 2006-10-1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合政办[2006]60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拟定的《关于开展限制养犬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关于开展限制养犬专项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限制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严格预防和控制狂犬病,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合肥市限制养犬条例》等法律法规,定于2006年10月至12月在我市限制养犬区(市区二环路以内区域、大蜀山游览区、骆岗机场、开发区建成区)开展限制养犬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各区和相关职能部门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协同作战的要求,针对狂犬、流浪犬、违章犬不同情况,将收容捕杀、没收处罚、教育自纠、强制免疫等措施有机结合起来,联合集中开展限制养犬专项整治行动,从根本上解决“犬患”问题,建立限制养犬长效管理机制,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畜牧局、市容局、工商局、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限制养犬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路传望同志担任(联系电话:2928568)。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专项整治期间,各区每周一要向市专项整治办公室书面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三、工作重点
  (一)对符合养犬条件而未办《犬类准养证》的犬只,限定犬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犬只进行免疫、办证。
  (二)对流浪犬一律予以收容处理,对大型犬、烈性犬和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办准养证的犬一律予以没收,对狂犬或疑似狂犬进行全面捕杀。户外未束犬链、挂犬牌及无人牵领的犬均视作流浪犬(大型犬指体重不超过10公斤或体长超过60厘米、体高超过40厘米的犬只,烈性犬指狼犬、猎犬等性情暴烈的各类犬只)。
  (三)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放任犬只排泄粪便污染环境等行为进行教育、处罚。
  (四)对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依法予以取缔。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准备阶段(10月中旬至10月24日)
  一是做好宣传发动。市公安局尽快下发《关于加强犬类管理工作的通告》,公布限制养犬整治工作的期限和要求。各乡镇、街道、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窗、宣传车、《致养犬户一封信》等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地向广大群众和养犬户进行宣传,争取群众和养犬户对限制养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各乡镇、街道要部署各社(村)居委组织对本区域犬只情况进行调查摸底,逐户上门统计登记,宣传政策。新闻媒体要统一宣传口径,做好相关报道。
  二是组建收容捕犬队。各乡镇、街道要尽快组织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经过培训后,成立收容捕犬队,负责辖区内犬只清查、收容、捕杀工作。在辖区内公布捕犬队移动举报电话。
  三是积极做好办证服务工作。畜牧、公安部门要安排足够力量应对的犬只免疫办证工作,做好主动服务,必要时联合在居民区设置免疫办证点。对办证的养犬户要建立包含犬主姓名、住址、联系电话、犬只品种、免疫情况、证件号码等内容的详细档案。
  (二)联合整治阶段(10月24日至11月30日)
  各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开展全面清查、收容、没收和捕杀工作。捕杀后的狂犬及疑似狂犬应在畜牧部门监督下,由所在乡镇、街道作深埋无害化处理。工商、公安部门对清查整治中发现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擅自开办为养犬服务的专营商店、医院(诊所)、犬类交易市场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一是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各区、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管辖范围的专项整治活动进行自查,工作不到位的区域进行重点整改,对钉子户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在媒体上进行曝光。
  二是做好组织验收。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专项整治成效进行检查验收。对整治工作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力、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进行全市通报,并责令重新组织整治。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进行表彰。
  三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专项整治结束后,各区要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至少保留一支收容捕犬队伍,根据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收容捕犬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开展限制养犬专项整治是一项预防传染疫病、优化生活环境、造福于民的积极举措,也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社会文明的艰巨工作。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
  (二)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各区和有关部门要服从大局,相互协调,积极配合,按照部门职责,共同努力把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抓实、抓细。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做好所辖区域内的犬类管理整治的宣传、排摸工作,聘用专业人员,落实犬只的收容捕杀工作。公安部门要抓好准养犬只的申报受理、登记、证牌发放,协同各区和其他部门做好违规养犬的查处、没收,处理犬类管理中的治安事件、纠纷,查处妨碍执行限制养犬管理公务的行为,配合做好犬只捕杀工作。畜牧部门要切实做好对犬只的健康检查、免疫注射,登记、发放免疫证等工作,指导、监督各区做好捕杀犬只尸体的处理工作。工商部门要加强涉及犬类经营活动的管理,取缔非法犬类交易、服务场所。市容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犬只在城区道路、绿地及其他公共场所随地便溺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力度。卫生部门要认真落实狂犬病防治及卫生宣传工作。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积极倡导依法、文明养犬的社会风尚。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相关经费保障。
  (三)严肃纪律,依法办事。各区和各部门要做好单位干部职工的宣传发动,动员养犬的广大机关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带头执行有关规定。在专项整治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专项整治工作,不得阻挠,不得为亲友说情,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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