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7]546号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42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函[1997]429号
关于同意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1997年11月3日·粤国税函[1997]429号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万元位专用发票使用的请示》(江国税发[1997]317号)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将九五版的百万元、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改为万元位专用发票,改版要求请按国税明电[1997]21号文规定执行。改版过程中要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并将改版数量报省局备案。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