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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交通运输企业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9-13 生效日期: 1995-09-13
发布部门: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赣地税发[1995]214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市地方税务局来函,要求省局对公路交通运输企业计税依据问题进一步统一明确。为此,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运输企业从事客、货运输在票价外向对方收取的燃料差价补贴、保险费等、应并人计税营业领,按“交通运输业”税目汁征营业税。
  二、汽车站为其他运输企业代售车票等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运输企业支付给汽车站的手续费不能从其运输计税营业额中剔除。
特此通知,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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