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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劳动厅关于切实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生活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2-04 生效日期: 1995-12-04
发布部门: 江西省劳动厅
发布文号: 赣劳办[1995]51号

各地、市劳动局:
  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省人民的共同努力,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绩,职工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1994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3450元,比上年增长38.17%。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当前,在深化改革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一批困难企业,一部分职工减发或停发工资。元旦、春节将至,为使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得到保障,使广大群众能高高兴兴地欢度新年,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现就如何保障困难企业职工生活问题通知如下: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估做好困难企业职工生活工作。
  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问题,是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省委、省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近期专门下发了《关于千方百计解决部分群众生活困难的通知》,要求劳动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努力解决困难企业中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各级劳动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把它作为近期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接此通知后,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到困难企业中去,到生活困难的职工与离退休人员中去,力所能及地帮助企业克服困难,解决问题,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及时做好解释工作,切不可敷衍了事。特别是在明年元旦、春节前后,各级劳动部门的领导要带头深入到困难企业职工和离退人员中去,走访、慰问困难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切实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带给群众,确保一方平安。

  二、 切实贯彻落实《江西最低工资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全省《劳动法》执法大检查,把执行《江西最低工资规定》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情况作为检查重要内容之一,发现企业有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要及时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并进行经济补偿,还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对按时发放工资确有困难的企业,在努力启动生产,提高效益的同时,企业经当地劳动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开户银行批准后,可以开立工资预留户,对销货回笼款,银行可根据企业的委托将资金转入该户,以保证职工基本生活费的发放。

  三、 各地要认真抓好赣劳社[1995]25号《关于对遭受水灾的部分市县补助调剂金的通知》落实,杜绝克扣、截留补助调剂金情况的发生,以确保受灾地区离退休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四、 认真抓好省政府赣府发[1995]50号文件的贯彻落实,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充分到位,凡参加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职工,社会保险机构的要及时、足额支付离退休费,特别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明年1一2月份的养老金的发放,对少数特别困难企业按时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有困难的,社会保险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截留、挪用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五、 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条件的失业职工,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救济金,家庭生活确有困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经本人申请和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给予生活补助费。

  六、 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要停产整顿期间,职工基本生活确无保障 的,经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按不超过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度结余额的20%发放救济金,救济金 每人每月按当地民政部门规定的社会救济标准的90%发放,但发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 鼓励企业开展生产自救。亏损企业开展生产自救缺乏启动资金,银行同意贷款的,经当地失业保险机构批准,可在一年之内用失业保险基金贴息,但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地失业保险基金上一年度结余额的10%。

  八、 各地在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职工时,应根据可使用的资金额度和困难企业困难职工的状况,统筹安排,并随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向当地政府汇报。
  各地对解决困难企业职工生活问题要加强调查研究,通盘考虑,认真安排部署,并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的情况及时报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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