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计提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悉(穗国税发[1997]293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国税函[1997]678号),委托我局审批。经研究,我局同意广东发展银行1997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按营业收入(不含金融系统往来收入)的6‰提取总机构管理费,所属分支机构上交的管理费在税前扣除,年终结余部分结转当年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此复。附件:国税函[1997]6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