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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9-09 生效日期: 1992-09-0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2)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1989年3月18日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当场处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89)公发6号文件]中,规定对9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为了简化裁决程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决定除卖淫、嫖宿暗娼以及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宿暗娼和涉外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外,其他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要案情简单,情节轻微,因果关系明确,不需进行多方查证即能认定违法事实,并且不涉及其他违法犯罪案件的,均可适用当场处罚。执行当场处罚的其他问题仍按(89)公发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199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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