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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第八条的决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0-09-28 生效日期: 1980-09-2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根据中央有关规定,决定将《山东省县、社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暂行实施细则》第  条的内容修改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解决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规定: 
  (一)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五人至二百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二百人至二百五十五人。 
  (二)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十万的,选代表五十人至七十人;人口超过十万不足三十万的,选代表七十人至一百八十人;人口超过三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八十人至二百五十人;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三百人。 
  (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人口不足二十万的,选代表四十五人至一百五十人;人口超过二十万不足五十万的,选代表一百五十人至二百四十五人;人口超过五十万不足九十万的,选代表二百四十五人至三百八十五人;人口在九十万以上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四百五十人。 
  (四)人民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一般为四十人至七十人,个别人口过多的,选代表最多不超过九十人。” 
  凡已按原定名额选出了代表的单位,在换届前可不再变动;下届选举时再按新的规定执行。凡尚未进行选举的单位,均应按修改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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