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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5 生效日期: 1998-05-05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普通发票(包括出口专用发票)管理,完善普通发票管理制度,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偷税骗税,堵塞税收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管理制度通知如下:
  一、严格供售制度
  普通统一发票供售采取按月核定使用量,按次定量供应,并实行验旧供新制度。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普通统一发票,采取按次定量供售,并结合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售制度(深国税发[1998]128号通知)执行。每次限量供售普通发票十万位1本、万位3本、千位5本,百位、十位不发。
  (二)小规模纳税人(“双定征收”户除外)领购普通统一发票,根据其月缴纳税款的多少来核定其月使用量,具体标准见附件一,每次供售限量由分局确定。凡是领购超过月限量的,应由税务机关先核查清楚,属正常的,才予以供售发票;凡是零申报的,暂停供应发票。对于新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首月领购发票,由各分局核定其供票量,次月领购发票按附件一标准执行。
  (三)凡实行“双定征收”的纳税人,严格按其所核定的销售(营业)额限量供售发票。具体核定标准为:每月销售(营业)额5000元(含5000元)以下,限量供售十位发票20本;每月销售(营业)额5000元以上20000元(含20000元)以下,限量供售百位发票10本、十位发票20本;每月销售(营业)额20000元以上40000元(含40000元)以下限量供售千位发票1本、百位发票10本、十位发票20本。超过上述限量供票的,必须经主管业务局长审批。凡需供售万位发票的纳税人,其销售(营业)额必须在40000元以上并实行建帐申报纳税,其供票限量按前款小规模纳税人供售办法执行。
  (四)、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其填开的销售(营业)额必须达到相应面额(例如百位、千位发票每份填开的销售(营业)额必须分别达到百元、千元以上)。否则,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暂停供应发票。

  二、严格申请印制普通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一)、凡申请印制自拟样式普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普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月税负率在05%以上(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2、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且固定资产达50万元以上。
  3、 财务制度健全,有专人保管发票,有专用保险柜存放发票,有专帐记录发票的领、用、存情况,有专人填开发票。
  4、 正常生产或经营半年以上,并能按规定领购、使用、保管发票和及时足额申报纳税。经营不足半年的新办企业原则上不予审批。
  5、发票使用量较大,每种面额发票月使用量达到50本以上(特殊行业不能直接使用税务统一发票的除外)。
  (二)凡是申请印制普通专用发票的,必须随同填报的“申请表”附上需印制的票样格式,其格式应与普通统一发票格式相一致。
  (三)每次申请印制数量原则上控制在其半年用票量以内。
  (四)纳税人申请印制普通专用发票和出口专用发票,必须填写《普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一式五份(见附件二),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五)凡使用普通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必须同时填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详见深国税发[1995]557号通知)。
  (六)发票管理部门必须每季度对纳税人使用普通专用发票的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实地检查。对于纳税人没有按月申报《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或在使用、保管过程中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罚外,封存其库存发票,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整改措施经发票科派人核实,已接受处罚和整改的,才予以解封其库存发票。经检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停止其申请印制普通专用发票一月。
  (七)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或劳务需使用的出口专用发票,必须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拟定的《深圳市***公司销售专用发票》(见附件三)和《深圳市***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收入专用发票》(见附件四)的格式为基础设计所需使用的发票样式,向税务机关申请印刷。对企业自行设计的与标准格式不一致的发票样式,一律不予审批。

  三、严格普通专用发票印制的审批制度
  为确保普通专用发票印制的统一性、规范性和严肃性,凡企业申请印制普通专用发票的,一律须经分局发票科审核报市局发票处审批后才能印制。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普通发票月核定供售限量表(略)
       2、普通专用发票印制申请表(略)
       3、深圳市***公司销售专用发票(样本)(略)
       4、深圳市***公司对外加工装配收入专用发票(样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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