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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省府直属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5-06 生效日期: 1998-05-0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布文号: 粤府直房改[1998]01号

省府直属厅级单位、省建行房贷部、省工商行房贷部:
  现将穗房改[1998]3号文《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省直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银行协助把关。
  一、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和单位各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7%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变。

  二、省直企业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的,按照穗房改[1997]8号文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要低于7%的比例缴存,应报省直房改办审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的单位,职工和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可按高于8%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但须报省直房改办批准;且最高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存比例应和单位缴存的一样。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时间按广州市的统一求从今年7月1日起。

一九九八年五月六日


  广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穗房改[199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驻穗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制度改革力度,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额,提高职工购房能力,配合我市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实施,经研究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在收入较高的单位职工中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含1200元)以上的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8%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单位各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急额的7%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的单位,仍按穗房改[1997]8号文件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变,即:
  1.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1200元以下、800元以上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7%的比例缴存。
  2.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800元以下、500元以上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5%的比例缴存。
  3.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在500元以下的单位,仍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为基数,单位、职工各按5%的比例缴存。
四、有条件的单位,可高于以上比例缴存,但单位缴存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个人愿意多缴的不受限制。
  请各单位尽快做好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准备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规定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逐月汇储人住房公积金承办银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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